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实施危害房屋使用安全行为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