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不配合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由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