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七章 自建房使用安全管理第五十五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旧村整治、新村建设、农村危房改造、洪涝和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险搬迁等工作,因地制宜采取分类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