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旧村整治、新村建设、农村危房改造、洪涝和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险搬迁等工作,因地制宜采取分类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