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自建房用于人员密集型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与经营业态要求和房屋现状相符的整栋建筑的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经营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