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七章 自建房使用安全管理第五十四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完善自建房改扩建和改变用途等管理制度,按照依法、便民的原则规范审批流程。自建房申请加层或者实施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的,建房人应当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或者施工许可手续,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竣工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