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七章 自建房使用安全管理第五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建房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全链条监督管理机制。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牵头组织开展自建房安全整治工作,排查自建房结构安全问题。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