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鼓励建立商业保险、风险基金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房屋使用安全风险管理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可以通过购买保险服务的方式,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展房屋安全巡查、监测、预警等工作。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