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建房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全链条监督管理机制。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牵头组织开展自建房安全整治工作,排查自建房结构安全问题。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