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新建非住宅建筑应当设立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建筑幕墙、电梯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