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第五十条有效新建非住宅建筑应当设立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建筑幕墙、电梯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