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房屋存在局部坍塌、随时有坍塌危险或者其他可能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责令停止使用、及时撤离或者组织人员撤离;房屋使用人拒不停止使用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启动房屋使用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可以开展房屋安全应急鉴定,依法采取下列必要的排险应急措施:

(一)组织人员撤离;

(二)对水、电供应和可燃气体、液体输送进行控制;

(三)划定警示区,实行临时交通管制;

(四)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房屋;

(五)对房屋采取消除现实危险的必要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前款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应当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依法限期拆除。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