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