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