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房屋使用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健全危险房屋安全检查、监测制度,完善应急处置组织体系,定期组织应急处置培训和演练,储备救援物资和装备器材。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