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对危险房屋实施拆除的,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实施。

列入征收范围的危险房屋拆除后,应当依法予以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未列入征收范围的危险房屋拆除后,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原址重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审批。

确属经济困难、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纳入当地住房保障系统统筹解决。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