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第四十六条有效对危险房屋实施拆除的,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实施。列入征收范围的危险房屋拆除后,应当依法予以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未列入征收范围的危险房屋拆除后,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原址重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审批。确属经济困难、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纳入当地住房保障系统统筹解决。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