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对危险房屋实施维修加固的,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
对于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房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维修加固施工和项目验收。
对于依法不必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房屋,维修加固施工完成后,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出具维修加固合格意见或者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复核通过,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后方可使用。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