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第四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危险房屋或者将危险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等活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