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第四十三条有效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危险房屋治理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危险房屋治理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使用的,应当及时撤离或者组织人员撤离,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落实危险房屋治理措施。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