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鉴定报告备案之日起三日内,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治理通知书,提出处理意见和治理期限。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立即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