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工程建设活动可能对周边房屋使用安全造成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对下列房屋进行结构安全影响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方案,根据需要进行安全影响跟踪监测:
(一)进行挤土桩(或者冲孔)施工的,距桩基一倍桩身长度范围内的房屋;
(二)进行基坑开挖的,距基坑边缘三倍基坑深度范围内的房屋;
(三)进行地下隧道、盾构施工的,距洞口边缘或者隧道边线两倍埋深范围内的房屋;
(四)进行爆破施工的,爆破安全距离范围内的房屋;
(五)进行地下管线施工的,设计影响范围内的房屋;
(六)进行基坑或者地下结构等施工需降低地下水位的,降水影响范围内的房屋;
(七)上述影响范围有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受到工程建设影响出现明显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异常现象的房屋,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委托监测单位进行监测;必要时,经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同意,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