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因自然灾害造成一定区域内成片房屋受损,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