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屋使用安全防范第二十二条有效进行房屋装饰装修的,应当按照规定告知物业服务人;无物业服务人的,应当及时向业主委员会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报告。房屋装饰装修不得危及房屋及共有部分安全和相邻房屋安全。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发现房屋装饰装修中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劝阻、制止;当事人不停止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