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屋使用安全防范第二十一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房屋使用安全日常巡查,发现危害房屋使用安全行为的,或者接到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线索的,应当及时到现场核实处置。确认属实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恢复原状,采取维修加固等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拒不停止危害房屋使用安全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相关措施。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施工人员以及其他单位、个人,不得拒绝、阻挠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