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学校、医院、交通场站、商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公共建筑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每年对房屋的使用安全进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建立房屋安全档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督促。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