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第十九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期内房屋的保修责任,但因使用不当、不可抗力、第三方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坏除外。房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