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第十七条有效区分所有权房屋的共有部分的安全检查和修缮、维护,实行委托管理的,由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人按照约定实施,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业主自行管理的,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共同承担;村(居)民委员会依法代为管理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实施。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