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区分所有权房屋的共有部分的安全检查和修缮、维护,实行委托管理的,由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人按照约定实施,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业主自行管理的,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共同承担;村(居)民委员会依法代为管理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实施。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