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编制立法计划草案,应当听取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专家等方面的意见。发挥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等作用,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