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二节 立法计划第二十二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编制立法计划草案,应当听取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专家等方面的意见。发挥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等作用,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