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办法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编制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的;(二)未履行通航建筑物管理区域内的安全运行管理、通航秩序维护、助(导)航设施设置维护和清障清淤责任,造成通航建筑物停止运行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