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的;
(二)未履行通航建筑物管理区域内的安全运行管理、通航秩序维护、助(导)航设施设置维护和清障清淤责任,造成通航建筑物停止运行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