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与长三角区域的省(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航道规划、建设、养护、保护协作,加快推进长三角区域高等级航道网络建设,构建长三角区域信息共享、联勤联动的航道管理体系。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相邻区域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沟通联系,统筹协调航道管理有关事项。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同相邻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长江水利委员会、淮河水利委员会的衔接,优化上下游、干支流河段联合调度,保障航运用水需求。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