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航道通告:

(一)航道实际尺度达不到航道维护尺度的;

(二)航道养护作业影响船舶正常航行或者需要限制船舶航行的;

(三)通航建筑物不能正常运行的;

(四)其他不符合保证船舶通航安全要求的情形。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