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下列法律援助工作:
(一)通过服务窗口、电话、网络等多种方式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以及相关的条件和程序;
(二)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及时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三)指派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或者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
(四)安排本机构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
(五)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六)定期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案件办理、质量考核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七)其他依法应当组织实施的法律援助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