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