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相关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需要。

法律援助补贴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援助的服务类型、承办成本、基本劳务费用等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适当提高法律援助补贴标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