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法律援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援人拒绝其辩护或者代理;

(二)有依法应当终止法律援助情形;

(三)主要证据认定、适用法律等方面存在重大异议;

(四)发现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承办案件;

(五)可能涉及群体性事件;

(六)可能有重大社会影响;

(七)其他复杂、疑难情形。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