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法律援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援人拒绝其辩护或者代理;(二)有依法应当终止法律援助情形;(三)主要证据认定、适用法律等方面存在重大异议;(四)发现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承办案件;(五)可能涉及群体性事件;(六)可能有重大社会影响;(七)其他复杂、疑难情形。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