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更换法律援助人员,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一)拖延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二)擅自终止或者转交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三)泄露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向受援人索要、收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指使、煽动、教唆、诱导受援人采取非法手段解决争议和纠纷;
(六)与他人恶意串通侵害受援人合法权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