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依法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求指派法律援助律师的通知后,应当在三日内指派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并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