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书面凭证;
(二)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补正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
(三)不属于法律援助机构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有权处理部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