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有效申请代理、刑事辩护或者代拟法律文书的法律援助,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法律援助申请表;(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三)经济困难状况说明材料,或者依法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证明材料;(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申请法律咨询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即时办理,无须审查和作出法律援助决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