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罚款。破坏湿地保护标志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