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将湿地保护情况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综合绩效评价内容。

对破坏湿地问题突出、保护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