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二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执法协作、信息通报和数据共享机制,根据湿地保护工作需要,组织林业草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农牧、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立湿地保护跨区域协作机制,加强与毗邻地区在湿地保护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