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湿地修复第三十八条有效对退化或者受损的泥炭沼泽湿地应当优先开展修复。泥炭沼泽湿地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因地制宜采取填沟补水、恢复植被、防控有害生物等措施,逐步恢复泥炭沼泽湿地固碳、涵养水源等生态功能。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