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湿地修复第三十七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湿地修复,应当充分考虑水资源禀赋条件和承载能力,合理配置水资源。对因水资源缺乏导致功能退化的湿地,应当采取科学利用雨洪水、生态补水、生态调水等方式保障湿地基本生态用水需求,维护湿地生态功能。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进行水工程建设管理、水资源调度,应当兼顾湿地生态保护用水需要,保障河流合理生态流量和湖泊水位。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