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无障碍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履行以下维护和管理责任,保障无障碍设施功能正常和使用安全:

(一)设置符合标准的无障碍标识,保证标识位置醒目、内容清晰、规范,指明无障碍设施的走向以及具体位置;

(二)定期对无障碍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

(三)发现无障碍设施、标识损坏、损毁的,及时维修或者替换;

(四)发现无障碍设施被占用的,及时纠正。

无障碍设施改造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之间有约定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维护和管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