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公共服务场所应当设置低位服务台或者无障碍服务窗口,对有无障碍需求者提供现场指导、人工办理等服务;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无障碍卫生间或者无障碍厕位;大型公共建筑应当配备无障碍电梯;配备必要的轮椅、手写板、电子信息显示屏、语音提示等辅助器具及设备,鼓励开通预约服务和提供手语翻译。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