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监督管理,创新项目管理模式,优化完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和科学技术报告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报、评审、立项、执行和验收的监督。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