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加强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并完善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使用机制和绩效管理制度,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避免重复投入和低效投入。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审计机关、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