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省内区域协同创新体系,加强科技创新交流合作,提升区域创新能力。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跨区域创新合作,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开展跨区域对接合作,推动区域创新资源整合与开放共享。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