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第四十条有效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的科学技术人员依法领办、创办科技企业,并取得相应合法股权或者薪资,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时期内保留其人事关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的科学技术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兼职、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并依法取得收入报酬。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