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第三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鼓励科学技术人员到民族地区、脱贫地区、边远地区、革命老区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活动,在薪酬待遇、职称评审、服务保障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科学技术人员被选派服务农村和企业的,在评聘和晋升专业技术职称时,应当将其服务农村和企业的工作业绩作为重要依据;做出突出贡献的,优先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